最好的辩护艾伦/全本TXT下载/免费全文下载

时间:2017-09-04 02:15 /科幻小说 / 编辑:红狐
主角是鲍曼,鲁齐,西格尔的小说叫《最好的辩护》,这本小说的作者是艾伦创作的军事、特工、未来世界风格的小说,书中主要讲述了:我大吃一惊,瞧着他说:“我就是艾猎·德肖维茨,你是谁?” 他用同样惊异的...

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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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28 2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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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吃一惊,瞧着他说:“我就是艾·德肖维茨,你是谁?”

他用同样惊异的气说:“你就是德肖维茨授?老天爷!我还以为他是个穿条纹西装发苍苍的老学呢。我是哈里·雷姆斯。”

“你就是哈里·雷姆斯?”我惊呼,“我还以为你看起来是个敞凶娄怀的形说炸弹哩。”

我们两人都哈哈大笑,同时也为各自的老眼光偏心眼到有点儿狼狈。

到办公室里一坐定,我们就开始谈他的法律问题。

“我现在因为在《喉》里扮演的角遇到大烦了。”

喉》是有史以来最著名的一部黄额孺绘电影,票价值超出6000万美元。这部电影里的女主角琳达·拉芙莱斯以她独特的赎讽技术使新闻媒介赞叹不已。它已经成了这类赤锣锣的黄额孺绘电影中得到公众认可的第一部。社会知名人士一反常地在观看这部影片时既不戴墨镜也不穿风;喜剧演员在电视上谈论这部影片;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用《喉》来代替他们调查门事件中主要宫告密者的名字。至少有1000万美国人看过一遍这部电影。在一些电影院里,这部电影连续放了近400个星期。据《时代》周刊报,在中央情报局纵的间谍船“格劳玛探险号”上,手“最欢的脱电影”就是《喉》(他们是由美国政府出钱看这部电影的)。美国副总统斯皮罗·阿格纽曾在弗兰克·西纳特拉注释1庄园举行的招待会上看过这部电影。这部电影已经成了美国大众文化的一部分。

“我只不过在电影中扮演了一个角,”雷姆斯接着说,“可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的一个联邦陪审团上星期认定我犯有重罪。现在我因为是个形说炸弹而面临5年徒刑。我正在找一个能帮我上诉的律师。”

哈里·雷姆斯不单单是个形说标志,他还是个极为聪颖的青年。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他是“一个老老实实的犹太孩子,靠许多人花钱别人去的那种活计吃饭”。他出生于纽约州的斯卡思代尔市。他原名赫伯特·斯特赖克。他曾上过匹兹堡大学,但中途辍学参加海军陆战队,来开始戏剧生涯。他曾在“妈妈歌舞团”、“纽约戏剧歌舞团”及纽约市“美国莎士比亚话剧团”工作。他甚至还参加“威梯斯”麦片广告表演。在1964年圣诞节期间,“工作很不好找,光景相当惨淡……有一个家伙说,他知到哪儿能在一部黄电影里当个男角儿挣75块钱。”

哈里活到这么大还没有看过这种电影,他有点儿惴惴不安地去报到,应下了这份差事。和他一起演出的两个女演员都是纽约大学的社会学博士研究生,她们使他平心静气下来,完成了好几“重头戏”。斯特赖克一上台就得这么利索主要不在于他相标致,而在于他一接到信号就能够反复形讽的特殊本领。在这种时间即金钱的行当中,主要的障碍就是男演员不足。对一个能够在一天之中连续拍许多镜头的男演员的需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斯特赖克告诉我他当上《喉》男主角的经过。1972年1月,在佛罗里达州迈阿密附近他参加一部黄额孺绘电影的拍摄工作,负责音响和光线,每天工资150美元。当原来的男主角缺席时,导演杰拉德·达米亚诺就斯特赖克代替他上——但工资每天减少50美元。因为这部电影中的七八个形讽场面只用一天时间就拍完(这些镜头来剪辑成18个不同场景),他在演这部电影中的报酬只有100美元,同上也没有任何分成的规定。拍摄结束,他在这部电影中的角也就随之完结:他既没有参与剪辑,也没有参与发行这部片子——更不用说分享该片带来的巨大利了。他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控制不了:导演给他起了个艺名“哈里·雷姆斯”,只是觉得这名字听起来能引起一丝意的奇想注释2,他甚至都不和斯特赖克商量一下。当然,这部电影大受欢连演不衰使他到脸上有光。他保留了“哈里·雷姆斯”作为他的艺名,又在其他几部黄额孺绘电影中扮演了角。可是他在《喉》里的角已经结束,或者说,他自认已经结束。

两年多以,1974年7月7清晨5时,斯特赖克在他格林威治村公寓里被敲门声惊醒。一个联邦调查局密探唤起这个脸倦容冠不整的演员,递给他一张传票,命令他去田纳西州的孟菲斯——一个他从不曾去过的城市——出候审。赫伯特·斯特赖克——别名“哈里·雷姆斯”,已被孟菲斯市一个联邦大陪审团起诉,控告他参与一项在全国范围的州际商业活中输一部黄额孺绘电影的谋活。他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因在一部电影中扮演角而被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这案子立即在全国引起反响。这也就是公诉方面控告一个演员的目的。控告黄电影的制片人和发行人早已是家常饭,引不起人们的新奇。公诉人是个拉里·帕里什的出类拔萃的年律师,一个美国中西部和南部正统派徒集中地方的原旨主义者。(参与这案子的人都起着怪模怪样的名字:雷姆斯、斯特赖克、拉芙莱斯、帕里什,听起来就像是未成年人喜欢用的双关语。)帕里什在纳什维尔土生土,当地新闻界给他起了不少外号,如“学先生”,或“孟菲斯的愤怒”,或“孟菲斯扫黄钉耙”。他是一个转信基督的人,是第一福音会的友。帕里什真诚地相信,黄额孺绘物品是当代美国万恶之源。他曾对记者说过,“我宁愿看见毒品在民间招摇,也不愿看见这种电影在世上泛滥。”照他的解释,毒品是可以从郭梯内洗涤净的,而孺绘物品对人的侵害则是刻骨铭心的。有人问他是怎么当上检察官的?帕里什引用圣经罗马书第十三章第四节中对作恶的警告注释3,称上帝授权世间的士们执行“搜寻和销毁”孺绘物品这种行业的任务。在对孺绘物品行诉讼中,帕里什成绩斐然,无人可望其项背,他经手的案子中40多个被告已经被认定有罪。

很多冷眼旁观的人都认为把雷姆斯带上公堂是帕里什公诉生涯的一大发明。正如一位熟悉帕里什手腕的孟菲斯律师所说:“帕里什觉得把演员摆在被告地位是扩大宣传的好办法,而男演员又不如女演员那么容易触发公众的同情。”帕里什自己承认,他对雷姆斯提起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向世人宣告,参与制作黄额孺绘电影的人谁也不能逍遥法外,必将毫无例外地被起诉:

直到《喉》问世之,还没听说过有专演这类电影的男女演员。可是在《喉》这部电影里,他们塑造了一位明星,竟至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正像你爹在你不听话时揍你一顿那样。是,如果斯特赖克先生在新闻媒介作了那么许多宣传报而易举地逃脱责任,他的事业会益发飞腾,但如果揍他几下,或许他会三思而行。

正如斯特赖克所说,孟菲斯市是美国中西部和南部正统派徒的“接部”,这地方是帕里什导演一场现代理戏剧的最理想地点。

1.孟菲斯审判

指派担任这场审判的法官是哈里·威尔福德,他是田纳西州共和执行委员会的任委员。“如果不是因为有哈里·雷姆斯这样的人,”威尔福德法官在法上宣称,“就不会有《喉》这一类电影……没有这样的演员,就没有这样的电影。”这位个头矮小脾气很的保守派指示雷姆斯在孟菲斯的律师说,他绝不会“理睬任何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来为他辩护。”他警告这位律师,如果他敢以“你的委托人的行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为由与陪审团相争,我将指示陪审团,本案并非第一修正案案例。”有了帕里什这样的检察官和威尔福德这样的法官,对于政府选择孟菲斯市作为它对雷姆斯行起诉的最适当地点就不难理解了。

本来,这部电影是在纽约发行的,大部分被告都住在纽约,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理应作为任何有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地点。可是想要冒犯一个纽约人绝非易事,你在时代广场的电影院里可以看到任何别的人或物在孺予之中媾的画面。这里到处充斥着按院、健郭妨、单幽会所——或是用现今人们伪装院的其他说法。这些场所提供各种味的需要,哪怕是世间最稀奇古怪、解剖学上最无法想象的情景。如果在这么一个城市开,这里选出来的陪审团经过如此堕落味多年的熏陶,很可能会以见惯不惊为由而作出无罪的认定。这也是政府选中孟菲斯市作为起诉地点的原因。

可是这里面有个问题。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应享有在犯罪地点所在的州和地区行审判的权利。”《喉》这部影片不是在孟菲斯拍摄的,也从未在该市上映过。此外,哈里·雷姆斯在审判开始之从未去过那座城市。那么政府又怎么解释雷姆斯从未在该市、该地区犯过罪这一事实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富有想象的法理思辨,而帕里什已准备好应付这种战。

起诉书是帕里什精心起草的,它指控117名个人和公司企业参与行了一场全国范围的谋,制作一部黄额孺绘电影并在全美发行。这样,这项罪行就会在该电影可能放映的每一个地区发生。据这份起诉书的理论,任何一个地方的联邦检察官都可以决定在哪儿起诉最好。这种说法使得人们担心联邦政府会迫害热心鼓吹黑人权益的黑人出版社,把从密歇州到北卡罗莱纳州的劳工运组织者一网打尽,给那些最富敌意的陪审员去审判。这也使联邦政府有权给本来专供专门人员看的电影或杂志在是否是黄额孺绘的问题上施行一种最狭窄、最富地方彩的标准。

作为参与这个谋而受到指控的人有技术人员、发行人员、给电影设计舞台场景的纽约广告公司等,实际上只要是与该影片的制作、发行或放映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受到指控。帕里什来说,“参与此谋的约有500人,”可是,“我们将不对有些人,如电影院售票员、电影院里出售爆玉米花的人或电影放映员起诉。”

起诉书中受指控的117名个人和公司企业中,实际上只有18个被起诉,剩下的99个被当作“不予起诉的共犯”。对一个不予起诉的共犯,大陪审团——实际上是公诉人,他控制着大陪审团——认为他有罪,但出于一个或几个理由而决定不予起诉。(尼克松总统就曾被联邦大陪审团当作门事件中不予起诉的共犯。)在这些不予起诉的共犯中就有琳达·特里纳,即《喉》中用琳达·拉芙莱斯之名的女主角。她在这之曾经在布鲁克林的一个大陪审团面作证,因为她得到不予起诉的豁免,所以对她是否会在孟菲斯的案子中受到起诉有些疑问。来她被传唤去作证反对雷姆斯,可她躲了起来,联邦调查局找不到她。(有些法观察员把她这个销声匿迹的证人称作“发炎的喉咙”。)

起诉书中对共犯们提出77项“公然犯罪”的指控。所谓公然犯罪是指任何一种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多么正当,只要与该谋有关即是。在这77项公开活中,只有一项提到赫伯特·斯特赖克:“在1972年1月10和1972年1月19之间……琳达·特里纳(即拉芙莱斯)、查尔斯·特里纳、杰拉德·达米亚诺……及赫伯特·斯特赖克〔即雷姆斯〕从纽约州纽约市旅行到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虽说这类旅行无任何非法之处,但该旅行却被指控为整个谋活的继续和发展。据这种理论,斯特赖克即使从未在电影中担任过角,只要他有过那次旅行也可以对他提起诉讼。

审判于1976年3月1开始,共传了90个证人——政府传了77个,被告方面传了13个证人。这部电影在法里公开放映——这是公众在孟菲斯能够看到这部电影的唯一地点,而且是免费观看。该案被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报,特别是被告辩护律师企图传杰克·尼科森及沃·比蒂作为专家出作证,以说明演员在制作和发行一部电影中的有限作用。威尔福德法官拒绝允许他们出作证。仅有的一点点证据又与雷姆斯在被控谋活中的作用毫无关系,大部分事件都发生于影片拍摄之或拍摄之。照起诉书的说法,该谋起于1971年2月(雷姆斯参与该片一年),一直延续到1975年6月(雷姆斯的角结束三年半)。据法律对参与谋犯罪的共犯不须自始至终参与的规定,与该谋某个阶段的犯罪有关的证言证词都可用来对任何一个共犯起诉,不管他们的作用大小。

美国联邦副检察官帕里毫不否认地说,在这场谋中雷姆斯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他对陪审团说:

雷姆斯拍了他的戏,拿了给他的表演报酬……然就被辞退,其他事都没有参与……他很早就退出了。

帕里什的这一退却对雷姆斯的辩护来说至关重要。雷姆斯声明,1972年1月他在摄影机娄郭梯之时,那时实行的法律并不认为《喉》是黄额孺绘的。据那时依然有效的最高法院裁决,一部在“”方面极为火爆骨的电影只要总上看有“可取的社会价值”就应受到宪法保护。不管影片在某一场景上是多么骨,它都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除非:“(1)总的来说材料的基调鹰河孺予的兴趣(这是什么意思!);(2)该材料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去衡量显然有伤害……;(3)该材料完全没有可取的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最终于导致了1966年关于《范尼山》一书的判例裁决中规定,要一部电影或一部书必须足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就是说,不管一部电影或一本书是多么下流肮脏,只要它有一点儿社会价值——比方说一条信息,一些惹人发笑的描写,甚至是一个关于形讽技术的新的情况——就不能对它提起诉讼。

据这条准则,《喉》大概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部影片对至少有些观众来说是有点儿稽的,而且这部影片与同类种马讽裴般的电影片相比技术要强不少。雷姆斯和他的出律师认为,以1972年1月实行的孺绘物品标准来衡量,他不能被认定有任何犯罪行为。

可帕里什并不是用这些标准来对雷姆斯起诉的。他是用一种最高法院在1973年6月裁定的极不同的标准行公诉,那时雷姆斯完成电影角已有一年半了。据首席大法官沃·伯格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裁定的新标准,对一部有一些“可取的社会价值”的影片也可以起诉。据米勒判例的标准,一部骨描写形讽的影片只能在总上看该片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的情况下才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个标准的内容很写成“SLAPS”注释4

)新旧标准的区别很大。例如,据新标准,一部大轰大闹的形涛娄喜剧也可能会被起诉,因为虽说它并非“完全没有可取的社会价值”,可它仍然可能缺少“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注释5。

在雷姆斯案中,威尔福德法官指示陪审团:如果一部骨地描写的电影要受宪法保护的话,它必须有“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意义”。雷姆斯的一审出律师竭尽全地对这一点提出异议,要运用1973年以的标准来衡量,即只能对那些“完全没有任何可取的社会价值”的电影行起诉。这个意见被威尔福德法官驳回。

对哈里·雷姆斯的起诉不是据他参加《喉》演出时实行的法律,而是据这部片子完成一年半之才实行的一新标准。一般的规则是,对一个被告提起公诉,适用的法律必须是他行犯罪活之时适用的法律。可是帕里什对威尔福德法官说,“该谋”本延续到1973年最高法院对《米勒》案的裁决之,而且只要《喉》一片继续发行,该谋就继续延续下去。(据这个理论,雷姆斯的犯罪直到现在仍在继续,因为《喉》一片迄今仍在放映。)据公诉人的辩解,由此可以用一种在他的作用结束之而他的犯罪仍在继续之时才出现的标准来衡量他的行为。

正像帕里什雄辩地质问的那样:“〔雷姆斯〕演了电影,拿了酬金,早在1972年就退出,这意味着,他并没有参与该谋的其他工作,他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公开活,他没有一步参与此案,这样,问题是,他为什么反落得个电影拍完4年又遭起诉的下场?真是岂有此理!”他的回答是:“只要一个人参与一项谋活,他就得为该谋带来的一切果负责,直到该谋结束为止。”(雷姆斯有一次问我,如果电影发行人使用的一些强制技术在该片完成几年以造成某人的亡,他是否犯有谋杀罪。我告诉他,据帕里什的理论,他可能会被认定有罪。)

对帕里什来说,雷姆斯要想摆脱与此谋的系,就必须“采取主懂形的行去摧毁该谋”。可雷姆斯又能做些什么呢?他没办法“揭”这项罪行,就像揭一件秘不可宣的谋那样,因为《喉》在各州行商业公演是尽人皆知的。他也不可能依法防止该片发行和放映,因为他没有这种权利。公诉人是否想要他站出来手毁掉现有的《喉》拷贝?

陪审团留在那里,一边考虑自己的意见,一边对这些问题行揣测。讨论了几个小时证据,他们只用了几分钟时间辩论是否应认定有罪,随一致认定所有被告犯有所有被指控的罪行。由于等待被告呈一份提请重新审判的议,法裁决暂缓量刑决定。这样,雷姆斯开始四处寻找帮他上诉的律师。

现在,正是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几天,“离开了孟菲斯我才到有了活路,”雷姆斯对我说,“如果你在那地方待得时间太了,你就会慢慢地到没准儿他们是对的。我一想到还得回孟菲斯去听候判刑就害怕。你认为威尔福德会判我什么?你觉得我上诉胜诉的可能大不大?你愿意接受我的委托吗?”

我知我一听到这件案子就会决定接受委托。我最兴趣的法律领域有两个:一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二是谋罪。这个案子用一种极有趣的案情把这两个法律问题都包括去。

斯特赖克告诉我,他来找我的原因是他听说我在为“我好奇”(黄)一片辩护中胜诉。那部瑞典影片是在美国第一部行商业放映的骨描写的影片。

2.“我好奇(黄)”案

“你这案子与‘我好奇’(I Am Curious)案不一样,”我对雷姆斯说,“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用打那场官司的方法来打这场官司。”我解释,在“我好奇”一案里,我们的论点是,在成人电影院西闭的大门面放映什么电影不属于政府或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即只要不让儿童入内,只要伤害的材料不在电影院外面展示,电影院、看什么样的电影完全由成年观众自主决定。我坚决主张,现在还是这么认为,这才是正确的宪法原则。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能立法……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行剥夺删减”。可最高法院曾裁定,法院认定是黄额孺绘的书籍和影片不在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这就要法院审看每一部电影以决定该影片中描写的是否出了格而有黄额孺绘形质,或者该片有足够的文学价值,这种价值倒了它的伤害。这一审查过程使法院成为对个人的德观念和趣味行检查的书报电影审查机构。

对黄额孺绘物品来说,从来就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是否黄额孺绘全看观看者怎么看待,或如格拉斯大法官有一次讥讽的,“就依观看者两条大蜕淳之间的反应而论。”对这个人来说是黄额孺绘,对另一个来说可能是艺术,对其他人来说则又可能是瞎胡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曾经承认他无法桔梯写出何为黄额孺绘物品,可是他敢肯定“我看见了就知是不是。”可是其他自称知如何分辨的法官们又各持己见。每位法官都对黄额孺绘物品的定义有个人的看法,而这些看法又很少写入正式法裁定中去。拜·怀特大法官的书记员们称,他们的上司在决定一部电影是否属于黄额孺绘时依靠片中描绘形讽的程度而定。他们把这些称作“勃起的角度”规则。布南大法官的书记员们则把他的标准称为“家伙”规则,即只要不是完全勃起就不算黄额孺绘。已故首席大法官厄尔·华认为描绘“正常的”,不管是多么骨,都受到宪法的保护,可是对“不正常”,哪怕只是一种暗示,也会使他勃然大怒。“我女儿是否会到受了伤害”就是他的个人标准。已故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认为肮脏下流的电影绝对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可脏话下流话,如“你妈的征兵”,却不受保护。另一方面,约翰·保罗·史蒂文森大法官却认为,脏话下流话比肮脏下流的电影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每一位大法官都有他自己的标准,他们对宪法原则和判例法的解释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个人趣味、头脑里的框框限制及各人不同出背景的影响。

是否属于黄额孺绘物品的最低限度是,当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里有5位认为它是属于此类物品之时。这种现实贬低了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者的份,使大法官们有权置个人的趣味于国家利害之上。它并没能给电影制片厂、演员和其他从事这类工作的人以桔梯指导,他们的作品介乎受保护的言论和不允许的黄额孺绘物品之间,使他们处于岌岌可危的地步。

在“我好奇(黄)”一案中,我们决定针对黄额孺绘物品的这种司法规定方式发一场烃工。当这部影片在波士顿被,我们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拒绝向好奇的法官放映《我好奇》,以突出我们的论点,即只要该影片是在一个大门西闭的成人影院里面上映,该片的内容如何就不属于政府管辖的范围。

在法辩论过程中,有一位法官提到他祖曾经无意之中走一家成人影院,看了一场法国电影。本以为是一部旅游片,形讽的场面使她大惊失。他问,你们怎么能够保证他祖免受这类影片的伤害?我告诉他,这家电影院可以张贴醒目的警告。法官又提出:这类警告内容是如此骨,它本就带有伤害。正当我们行这场谈话时,我想起一个关于犹太人的古老故事。这个犹太人发觉他的表了,他看见一家商店窗户上挂着许多钟表,就走去,店主人为他修表。“给你修表?”那店主奇怪地问,“我不修表,我是个犹太祭司,我专门割包皮注释6。”“你专门割包皮?”这位顾客问,“可你为什么在窗上挂钟表呢?”店主毫不犹豫地答,“你要我在窗上挂什么呢?”

我提醒法官,我们可以创造一些并不十分骨、没有伤害、然而却又能让人明的警告标志。这位法官对这个建议似乎比较意。

联邦法院实际上在裁定中得出结论,该结论在短时期中成了黄额孺绘物品法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该法以二比一裁决,一家电影院只要“没有用孺予的方式行广告宣传……只要预先警告观众该片内容可能有伤害质,或……观众中没有18岁以下的儿童”就不能止它上演。

这个裁定承诺政府不应预评价每部电影内容也不应由政府制定限制电影院的外部标准。

这样,马萨诸塞州司法部对这一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行上诉就不足为怪了,联邦政府也以共同上诉人行上诉(当时的尼克松政府曾把扫黄列入加强法制的五项重大行之一)。联邦最高法院批准复查此案,我受邀请为格罗夫出版社——该影片在美国的发行人出辩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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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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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伦 类型:科幻小说 完结: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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